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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工作

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事务管理,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吉林建筑大学章程》、《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建筑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

第五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隐私保护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七条 申诉委委员数量应为单数,一般情况下为七至十一人,由当然委员与推荐委员共同组成。

当然委员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法务办公室负责人、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务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校院学生会负责人、校研究生会负责人担任。

推荐委员由有关学院推荐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

申述委主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与申述人有亲属关系的、与申述事件有关的委员或与申述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回避,由申述委主任另行指定具有相当资格的人员临时出席会议。

第九条 申述委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务办公室。申诉委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申请书的接收、审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调查,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述材料等事宜,要求学校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和复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原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班级、专业、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签名;

(六)申诉时间。

第十三条 申诉书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其它有关证据材料的,申诉委应通知申诉人于2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事由申诉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委接到申诉书(要求补正材料的,收到补正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二)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三)申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申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申诉材料齐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不予以受理,应驳回其申请: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

    (三)申诉委经复查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

(四)学生已就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提起法律诉讼的。

第十七条 申述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代理人参加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述人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此种情况下,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申诉委可就此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申诉受理后,申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应终止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委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应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要求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之日起),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处理学生申诉,由申诉委主任依据申诉内容,决定采取委员书面审查或申诉委会议评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取书面审查的,可由申诉委委员分别进行书面审查,申诉委办公室汇总委员意见,经申诉委主任核定后作出申诉处理结论。

第二十三条 采取申述委会议评议的,由申诉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决议应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申诉委召开会议以不公开为原则。

申诉委可视需要通知申诉人、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述人对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者处分提出申诉,应采用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人意见,应对外保密。涉及申诉人隐私的内容,申诉人的基本资料亦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依据申述复查结论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可以对申诉人申诉做出以下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由学校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违反处分、处理程序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学院、班级、专业等;

(二)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

(三)学校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清楚,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依据是否适当;

(五)学校申诉委的处理决定;

(六)告知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决定日期。

第二十九条 申述委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同一处理、处分决定不能重复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建筑大学关于学生申述的相关规定及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