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施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吉林建筑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同时吸收社会资金予以补充。
第三条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置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类别:
(一)学业奖学金;
(二)校长奖学金;
(三)学习进步奖。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学业奖学金设置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0%,其中:
1、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2、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
3、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二)校长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人数原则上设置为每个班级1名,总数不超过学校自然班数。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期·生;
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生;
三等奖学金:500元/学期·生。
(二)校长奖学金:10000元/学年·生。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500元/学期·生。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德育评分为80分以上;
(二)评定期内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三)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具有吉林建筑大学学籍;
(五)评定期内未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八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学业奖学金:
1、 一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2、 二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
3、 三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
(二) 校长奖学金:
1、 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90分;
2、 CET-6已取得425分以上成绩;
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重要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2)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1、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班级排名对照前一学期提高30%以上;
2、评定期内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3、评定期内未获得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进行;校长奖学金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在班级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按照由必修课成绩与德育成绩组成的综合评分,在评定范围内排名,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分=必修课平均分×80% + 德育成绩×20%。
德育成绩总分100分,根据学院《学生德育量化评分考评办法》评定。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学院按照评定标准评定,报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奖学金由学院按照评定标准推荐,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学校批准前,由学校、学院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公示期无异议后,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过程材料应保存,允许学生查询。
第十五条 凡发现评定过程中有漏报错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情节、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吉林建筑大学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