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财教指[2018]57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校相关文件要求,现制定《吉林建筑大学2018年秋季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及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评审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此方案执行;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各项奖助学金分配名额进行评选,禁止多报、少报情况的发生;
(三)各学院在各项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奖助学金审批表(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各项奖助学金审批表(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须填写,做到不漏填、不漏章、不漏签,保证上交的电子版表格信息准确无误。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部分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年限要求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原则上必修课各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专业综合排名在前30%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具备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三)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综合排名在前30%以内;
5、生活俭朴。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
准备材料: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
3、《国家奖学金发放明细》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首页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领取人签名处学生本人签名。
国家励志奖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2018年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明细》(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首页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领取人签字处需学生本人签名;
3、《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首页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表格在文件附件3-9中)。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2018年 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发放明细》(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首页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领取人签字处需学生本人签名;
3、《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首页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表格在文件附件3-9中)
国家助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2018年 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首页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领取人签字处需学生本人签名;
3、《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表》(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首页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表格在文件附件3-9中)。
三、贫困生认定部分
认定标准: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4.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5.学习认真刻苦。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一类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为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5%左右)、二类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为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10%左右)、三类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为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5%左右)。
(一)一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直接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的;
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者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
4.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5.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6.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学生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二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存在困难的: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
2.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3.其它情况导致学生经济贫困,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存在困难的。
(三)三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存在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存在困难的。
准备材料:
1.《吉林建筑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盖章处加盖学院党委章,《XX学院2018年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电子版一份;
2.贫困证明(原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残疾人证(本人或父母、复印件)一份,粘贴于A4纸上;申请本年度贷款的学生因原件另有他用,可提供证明复印件;
3.贫困生资格认定申请书一份,A4纸手写,内容应包含本人基本家庭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日常表现、思想状况、学业憧憬等,申请书右下角落款“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申请书字数要求在300字左右,字迹清楚,黑色中性笔书写;
4.《2018年 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纸质版首页右上角加盖学院党委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
注:贫困生相关上交材料注意按照一、二、三类顺序排好,之后将每位同学材料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贫困证明材料、申请书的顺序排列好,统一放在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之后。
四、报送材料及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1、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即日开始,广泛宣传,认真评审,10月8日-10月10日进行院内公示,国家奖学金材料,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于10月9日上午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10月8日至10月15日:学院开展贫困生资格认定工作;
3、10月16日至10月22日:学院开展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
4、10月23日至10月25日:学院公示获得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名单需加盖学院公章或党委章,且注明反映情况的反馈渠道和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期过后,如无问题,整理各种纸质版、电子版材料;
5、10月29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各学院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纸质版、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1、建立文件夹“XX学院2018年国家奖助学金电子版材料”;2、各项电子版材料标明“XX学院XX表”置于文件夹内;3、各学院提供若干张反应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一份,随同其他电子版材料一起上报。纸质版材料报送地点为公共教学楼A209;电子版材料直接通过QQ发给王大洋老师(71206993)。